【馮永業涉貪】控方結案陳詞指馮與陳婉玉私交關係無法抗辯 直指馮的行為已陷忠誠分裂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9/06/18 13:45

最後更新: 2019/06/18 14:4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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控方結案陳詞指馮永業陳婉玉私交關係無法抗辯 稱不知對方身分是欲蓋彌彰  

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涉收受賭王何鴻燊姨仔陳婉玉51萬元利益案,案件今於區域法院續審,雙方完成結案陳詞,押後至8月14日裁決。控方今展開結案陳詞時指,兩人有私交關係並無助抗辯,反而使案件更嚴重,因此舉顯示馮不但接受利益,更與陳有私交,因此不可能獨立處理公務往來。控方又指馮的行為已陷入忠誠分裂,兩人強調不知對方身分是欲蓋彌彰。
 
控方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今作結案陳詞時指,本案不爭議的是首被告馮永業(55歲)是公職人員,而馮的結案陳詞中亦承認他是接受了51萬元雍景臺物業臨時訂金的利益,因此本案唯一的爭議是,有關利益是否屬於甜頭。
 
黃續指,即使馮及陳婉玉(62歲)之間有私人關係,亦不代表不能有甜頭的出現,兩者並非不能並存,事實上,兩人刻意強調不知對方在分別在政府及公司內的身份,兩人在庭上都設法迴避談及此事,但其實兩人身份舉足輕重,並明知若承認早知對方身分,將會構成控罪,因此才利用私人關係混淆視聽,欲蓋彌彰。
 
黃又列舉事件突顯馮於職場上對陳的影響力,包括陳向地政總署申請直升機坪減租、馮去信陳的公司,並使賭王何鴻燊斥責其外甥謝天賜等,事件均反映兩被告不但知悉對方身分,更有公務往來。控方又解釋,馮面對公職人員接受利益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兩罪,法官當然要獨立考慮,但若首控罪成立,即證明兩人之間有利益來往,而即使首控罪不成立,法官仍可獨立考慮行為失當控罪是否成立。
 
黃又指出,法官須獨立考慮兩被告的犯案意圖,她解釋根據馮的證供,涉案的雍景臺單位轉名是因陳覺得風險太高,馮才接手,但證據顯示陳於交易後一至兩個月後仍有繼續購入物業,而且均價值不斐,反映陳根本沒有壓力。再者,馮形容自己是「硬啃」涉案單位,但陳卻供稱是馮表示想要該單位才接手。至於馮指出,他為陳投資物業所得,可與涉案51萬元互相抵消,但若事實如此,馮在接受廉署調查時,又怎會否認曾簽署相關文件?控方直指馮在砌辭狡辯,「根本無諗過要俾返51萬」,而陳更是明知馮心儀該物業,故為了不得罪對方,便將臨時訂金讓給對方。
 
黃又指出兩人的私交關係根本無助辯解,反而會使案情更嚴重,因為馮不但接收金錢,更與陳有私交關係,「仲點獨立處理公務往來?無可能。」黃又指最離奇的是馮於庭上供稱他自2005年起透過獵頭公司求職,因為他意識到可能有潛在利益,但他所做的第一件事是求職,而非向上司匯報。黃直指馮一直利用職權協助陳,行為上已陷入精神分裂,其行為逾越了一個公正公平的公職人員該做的事,「佢已陷入忠誠分裂。」